| 常开委[2006]7号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分局)院、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设立“扶持企业创新发展资金”,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扶持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扶持的对象:在新北区注册、符合区鼓励投资领域、税收贡献大、形成区本级收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工业企业(含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未满五年的区本级工业企业);
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孵化型企业。
(二)扶持的标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财税部门认定之日起,两年内由区财政比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企业自财税部门认定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比照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凡按规定已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三条 流转税方面
当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形成区本级财政收入的新办工业企业(含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未满三年的区本级工业企业),三年内由区财政比照企业缴纳的流转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分别给予40%~50%的扶持。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方面
(一)符合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新财[1999]第11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的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扶持。
(二)对当年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企业,超过10万元部分由区财政给予80%的扶持。
(三)对列入市、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所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80%的扶持。
第五条 其他方面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重点项目、核心技术项目的研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凡列入国家、省、市级以上技改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上级政策规定要求配套的,将在上级实际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二)对进区落户并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将总部迁入区内,在区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总部,所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50%的扶持。
(四)对组建市级以上集团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集团及区内成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以上年度入库额为基数,超基数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扶持企业。
(五)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的工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被评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八)对高新区范围内通过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对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人和国内外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加大对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展览会摊位、反倾销应诉和国外注册商标等费用,给予一定扶持。
(十一)对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年薪在12万以上(含12万元)的,经认定后,其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区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在其于本市购置房产、车辆和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为本企业增加资本金时,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 其他性质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制订。
第七条 镇、街道所属企业的扶持,由各镇、街道根据自己财力状况制订相应办法。
第八条 管委会原制定常开委[2005]4号文件不再执行,以本文为准。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管委会、区政府将对本意见作相应的调整修订。
第九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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