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资料来源:chuhz 加入时间:2008-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 [1987] 3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 ( 含三百万美元 )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 ( 含一千万美元 )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 ( 含三千万美元 )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干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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